为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管理,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县制定实施《开化县城区高污染车辆通行管理实施方案》(开政办发〔2014〕84号),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实行城区区域通行限制。
一、限行车辆:
限制通行车辆为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军车、警务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及摩托车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限制通行路段和时段:
第一时段: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
限行区域:江滨中路(芹江大桥至芹江二桥);解放路(钟楼至供电大楼);钟山路全段(党校至江滨路);花山路(开化大酒店至江滨路)
第二时段: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限行区域:芹南路(芹江二桥至三叉路口);桃溪路(三叉路口至商贸城);林场路(三叉路口至县林场)第三时段:2016年1月1日起
第三时段:2016年1月1日起
限行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
三、对于未按照《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及执行标准(见附表)。
四、其他说明:
1.进入开化城区的外地籍车辆按照本通告规定执行。
2.对尚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请车主携带检验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及时到核发点申领。
3.根据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交通状况,若需进一步调整限行范围,经报县政府同意后,另行通告。
4.为了便民惠民,根据浙江省环保厅、公安厅9月5日专题会议精神,要求尾气检测和安全技术检测同步免检,全面落实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环保免检。
5.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点: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三衢路1079号;开化县环境保护局,芹北路8号,联系电话:6014916。
特此通告。
开化县环境保护局
开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14年9月18日
附表
具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标准
代码 |
违法行为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罚款执行标准 |
记分 |
1344 |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 |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款第1项 |
100 |
3 |
7045 |
机动车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未按规定通行的 |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 |
《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5条第1款第8项 |
100 |
0 |
7058 |
机动车取得但未放置环保标志上道路行驶的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2款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4条第1项 |
50 |
0 |
7059 |
机动车环保标志被注销后上道路行驶的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8条第4款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4条第2项 |
200 |
0 |
7060 |
未取得环保标志的非本省籍机动车在本省上道路行驶的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29条第1款 |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4条第3项 |
20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