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切实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含网络共享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现...
为切实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含网络共享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均属违法,必须立即停止。
二、符合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到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三、我省已把整治非法卫星接收设施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
四、在本通告之前,已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已非法进行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逾期不拆者、或继续非法经营销售、安装的,将依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举报电话:开化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12318;开化县公安局:110;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特此通告
开化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开化县公安局
开化县广电新闻出版局(代章)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