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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第三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

时间:2015-6-3 20:34:01 点击:

  核心提示: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化县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

  开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开化县人民政府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13]3号)、《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开政发[2013]43号)要求,我县进行了第三次经济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普查对象是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普查,摸清了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摸清了我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查实了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高技术产业(制造业)的发展状况。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开化县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分三个公报,将我县第三次经济普查的主要综合数据公报如下。其他普查数据将随着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的进度,以不同方式陆续公布。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3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590个,比2008年末(2008年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898个,增长53.1%;产业活动单位3000个,增加733个,增长32.3%;有证照个体经营户9394个,增加2056个,增长28.0%(详见表1-1)。

表1-1单位数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590

  100

  企业法人

  1716

  66.3

  机关、事业法人

  457

  17.6

  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

  417

  16.1

  二、产业活动单位

  3000

  100

  第二产业

  810

  27.0

  第三产业

  2190

  73.0

  三、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9394

  100

  第二产业

  645

  6.9

  第三产业

  8749

  93.1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86个,占26.5%;制造业660个,占25.5%;批发和零售业473个,占18.3%。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5207个,占55.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554个,占16.5%;住宿和餐饮业1028个,占10.9%。(详见表1-2)。

表1-2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个)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个)

  合 计

  2590

  9394

  采矿业

  12

  21

  制造业

  660

  55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

  8

  建筑业

  58

  59

  批发和零售业

  473

  520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

  1554

  住宿和餐饮业

  32

  102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

  3

  金融业

  14

  0

  房地产业

  42

  2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1

  9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82

  25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6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2

  604

  教育

  52

  104

  卫生和社会工作

  54

  6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4

  3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86

  0

  注:表中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74个;有证照个体经营户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1个。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716个,比2008年末增加866个,增长101.9%。其中,内资1709个,占99.6%;港、澳、台商投资4个,占0.23%;外商投资3个,占0.17%。内资中,国有1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9%;私营1354个,占78.9%(详见表1-3)。

表1-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企业法人单位(个)

  合 计

  1716

  内资

  1709

  国有

  16

  集体

  28

  股份合作

  1

  联营

  0

  有限责任公司

  79

  股份有限公司

  7

  私营

  1354

  其他

  224

  港、澳、台商投资

  4

  外商投资

  3

  二、从业人员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3394人,比2008年末增加22457人,增长54.9%。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0474人,比2008年末增加5455人,增长36.3%。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27630人,占43.6%;制造业15972人,占25.2%;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367人,占10.0%。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0327人,占50.4%;住宿和餐饮业2972人,占14.5%;制造业2501人,占12.2%。(详见表1-4)。

表1-4按行业分组的法人单位与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人)

  合 计

  63394

  20474

  

  采矿业

  68

  137

  

  制造业

  15972

  250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813

  22

  

  建筑业

  27630

  203

  

  批发和零售业

  2635

  1032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97

  1802

  

  住宿和餐饮业

  498

  297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6

  8

  

  金融业

  400

  0

  

  房地产业

  502

  5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84

  20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03

  10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16

  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07

  1509

  

  教育

  2785

  40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608

  13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20

  87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367

  0

  

  注:表中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53人;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2人。

  三、企业资产总计

  2013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328.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全部企业资产总计的52.1%,第三产业企业资产总计占47.9%。

  四、小微企业

  2013年末,全县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661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96.8%。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19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41.9%;批发业288个,占16.8%;零售业180个,占10.5%。

  小微企业从业人员24616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47.6%。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14950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28.9%;建筑业3938人,占7.6%;批发业1096人,占2.1%。

  小微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61.0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9.0%。其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工业78.5亿元,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3.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7.32亿元,占11.3%;房地产开发经营29.23亿元,占8.9%(详见表1-5)。

表1-5按行业分组的小微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和资产总计

  

企业法人单位(个)

从业人员(人)

资产总计(亿元)

  合 计

  1661

  24616

  161.00

  工业

  719

  14950

  78.50

  建筑业

  45

  3938

  3.21

  交通运输业

  38

  633

  1.18

  仓储业

  2

  19

  0.42

  邮政业

  2

  23

  0.01

  信息传输业

  3

  3

  0.0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

  19

  0.05

  批发业

  288

  1096

  3.72

  零售业

  180

  1075

  4.05

  住宿业

  8

  72

  0.06

  餐饮业

  24

  426

  1.39

  房地产开发经营

  16

  184

  29.23

  物业管理

  11

  139

  0.0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13

  662

  37.32

  其他未列明行业

  141

  993

  1.61

  注:表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小微企业法人单位66个,从业人员384人,资产总计0.15亿元。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3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46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2.7%。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2个,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0.7%;新材料产业28个,占1.6%。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5394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10.4%。其中,节能环保产业1932人,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3.7%;新材料产业2693人,占5.2%。

  六、主要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

  2013年末,在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企业法人单位占66.3%,比2008年末提高了16.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7.6%,提高了1.5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16.1%,下降了17.6个百分点。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81.6%,提高了9.1个百分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占14.1%,下降了5.2个百分点;社会团体和其他法人占4.3%,下降了3.9个百分点。

  在法人单位中,第二产业占30.2%,比2008年末提高了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69.8%,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70.2%,比2008年末提高了9.8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占29.8%,下降了9.8个百分点。

  在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中,第二产业占6.9%,比2008年末下降了3.1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93.1%,提高了3.1个百分点。有证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中,第二产业占14.0%,比2008年末下降了9.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占86.0%,提高了9.2个百分点。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支出等相关资料。

  有证照的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组织。即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小微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确定。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

  [4]战略性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的要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标准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是按照经济活动进行划分,是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活动的集合,是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基础上,对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活动的再分类。

  [5]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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