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7年2月7日开化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2017年2月7日开化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县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也可以委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四、县监察委员会主任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任命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县监察委员会委员任命后,由县监察委员会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开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