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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保管费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

时间:2014-12-15 10:46:54 点击:

  核心提示: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上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
  中组部、人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上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个方面内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据专家估算,全国200多个地级市,每个市每年收取档案费少则数百上千万元,大城市动辄上亿元,全国每年收取的档案保管费至少达数十亿元。由于数额较大,使用、支出的具体细目又很少公开,档案保管费一直饱受质疑。
  今年8月有媒体说,在各种档案保管群体中,公务员享受免费,国企职工则由单位付费。这意味着,收入稳定的人群享受免费档案保管服务,而流动人员则要为自己的档案向管理机构付费,不免让人觉得有失公平。
  这项备受争议的收费,在江苏、浙江(比如诸暨等)、河北、山东的部分城市已停止收取,但全国多数地区仍在收取。
  专家认为,免除档案保管费,是打破人才流动藩篱具体、有效的手段。虽然地方政府少了一笔小钱,却能给经济发展注入更多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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