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的下列儿童(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福利保障待遇:
(一)孤儿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1.机构养育孤儿。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包括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弃婴;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
指儿童本身重残或重病等,且家庭生活困难亟需保障的儿童。
1.重残儿童。指持有县残联认定的一、二级残疾证的儿童;
2.重病儿童。指患有《开化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儿童;
3.流浪儿童。指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三)困境家庭儿童
指家庭遇到困难和问题,父母双方无力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有下列情形的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儿童父母双方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踪(弃家出走2年以上,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患重特大疾病(患病1年以上,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踪、服刑、重残、患重病,以及再婚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
(3)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特大疾病的。
(4)父母有严重虐待行为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儿童。
2.贫困家庭儿童。指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生活在低保家庭的儿童。
二、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标准
(一)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按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他儿童福利保障标准按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1.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孤儿福利保障标准的60%确定,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600元。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
3.贫困家庭儿童。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发放福利保障费,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25%确定。
(二)为改善儿童的医疗康复条件,提高儿童的营养水平,落实儿童的监护责任,给予以下儿童或监护人家庭一定数额的补贴。
1.重残儿童、重病儿童。每人每月发放30元的医疗补贴。
2.对重残、重病儿童、履行社会散居孤儿监护责任的家庭。每月每人发放100元的护理、监护补贴。
3.对依法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重残、重病儿童的家庭。每人每月发放150元补助。
4.流浪儿童。每人每月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5%发放补助金。
(三)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福利待遇,儿童享受的福利保障金及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申报程序与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申请儿童福利保障,应由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初审并填写《开化县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申请审核表》,乡镇(芹阳办事处)及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审核、签署意见,报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复核后,由县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提供县公安局出具的弃婴送养证明、福利机构开户银行及账号;
(2)社会散居孤儿。提供县公安局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失踪的证明,孤儿的户口簿、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全日制院校出具的孤儿就学证明,孤儿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2.自身困境儿童。
困境儿童中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应提供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儿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根据儿童的不同情况,还须分别提供:
(1)重残儿童。提供县残联认定的一级、二级残疾证复印件。
(2)重病儿童。提供县人力社保局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特大疾病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流浪儿童。提供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出具的无主流浪儿童证明。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提供儿童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及儿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根据儿童父母的不同情况,还须分别提供:
县残联认定的残疾证复印件,人力社保局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特大疾病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县公安局出具的死亡和失踪证明,县司法局出具的服刑、在押、强制戒毒证明,离婚证复印件及离婚协议书、判决书,督导员起草的经村(社区)书记、主任签名的儿童受父母严重虐待的事实证明、父母弃家出走证明。
4.贫困家庭儿童。
贫困家庭儿童应提供儿童及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儿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经乡镇(芹阳办事处)民政办签证的有效低保证复印件。
5.依法收养重残儿童。
依法收养儿童福利机构内养育的重残儿童应提供儿童及养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县残联认定的残疾证复印件,县民政局颁发的收养证复印件,儿童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6.县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
(一)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时间
经核实审批后,从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按标准发放孤儿、困境儿童福利保障金。
(二)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方式
对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发放,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即县财政部门根据我县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按季将孤儿、困境儿童福利保障金直接拨付到孤儿(困境儿童)个人账户;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由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社会福利机构账户。
(三)动态管理
各村(社区)督导员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的福利保障对象及家庭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及时申报调整福利对象。乡镇(芹阳办事处)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及时申报调整对象。县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严格复核,加强指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儿童福利保障金。
1.孤儿。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满18周岁,已不在全日制院校就学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再享受儿童福利保障。
2.自身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满18周岁的、流浪儿童离开救助管理站的、父母病愈的、父母服刑释放或解除强制戒毒的、抚养儿童的父亲或母亲重新组建家庭的、不再属于重度残疾或重病痊愈的、家庭生活不再困难的。
3.贫困家庭儿童。死亡的、退出低保的。
五、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的监督管理
1.落实协议,明确责任。受民政局委托,各乡镇(芹阳办事处)要及时与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的监护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对监护人领取、使用孤儿、困境儿童福利保障金以及孤儿(困境儿童)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强化监督,保障权益。各乡镇(芹阳办事处)要切实维护好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对孤儿、困境儿童的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帮助困境儿童,督促其法定抚养人履行抚养义务。村(居)督导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孤儿、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
3.加强指导,抓好培训。民政部门依托县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积极发挥指导作用,传达贯彻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接受政策咨询;负责为本地区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建档造册;建立孤儿、困境儿童养育状况督导评估制度,对孤儿、困境儿童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指导家庭寄养工作;对孤儿、困境儿童监护人提供育儿知识辅导和康复技能培训;对乡镇民政助理员、村(居)儿童福利督导员进行工作指导和培训等。
4.规范程序,严守规程。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金发放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杜绝瞒报、漏报、伪造等手段骗取孤儿、困境儿童福利保障金。对从事孤儿、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原《关于认真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开民字〔2011〕72号)停止执行。本通知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