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开化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保障县城及城华沿线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开化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开化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为:
从江头山人渡口至龙潭大坝之间水域,总长1660米。
二、禁止在开化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游泳、垂钓、投饵式(网箱)养殖、水上运动、洗涤、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
(三)使用化肥和有毒(剧毒)、高残留农药、化学药品、以及使用电击、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四)向水域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破坏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五)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六)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在开化县城区龙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组织进行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进行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规定进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县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四、对其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由住建、农业、林业、水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369。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