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倒、偷倒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开化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县城...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解决建筑垃圾乱倒、偷倒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开化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县城区实施建筑垃圾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谁产生谁清理”的原则,处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沿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做到一日一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处置方应按照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如发现未按规定线路、超出核准数量等情况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将对其进行处罚。
三、处置方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应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如发现上述情况,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将对其进行处罚。
四、不得擅自改变沿街墙体外立面,店招店牌必须按《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设置,统一规范。
五、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报登记。
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