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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时间:2015-2-13 20:41:56 点击:

  核心提示: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

  为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孔明灯”(又名“心愿灯”、“天灯”、“文灯”等)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冷热气流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燃放“孔明灯”将对高层建筑、高压电线、油库、山林等造成威胁,极易引起安全事故和火灾。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无证违规生产、销售“孔明灯”。对违规生产、销售的,由公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对违规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广大群众要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支持配合做好禁止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录入:zjkhzx.com 来源:开化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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